为了进一步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保障功能,提高住房公积金使用效率,减轻缴存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还贷压力,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甘肃省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住房公积金贷后业务操作规范(试行)》及有关规定,结合本中心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 委托提取公积金内转偿还公积金贷款业务,是指在省中心已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简称“申请人”),委托省中心从其或其配偶(简称“申请参与人”)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中提取公积金内转偿还其住房公积金贷款本金余额,缩短贷款期限的业务。
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偿还商业银行住房消费贷款(含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中的银行住房消费贷款)及其他中心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仍按《甘肃省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操作规程(修订)》有关规定另行申请。
第二条 申请人必须符合以下要求:
(一)申请人本人或申请参与人必须在省中心缴存住房公积金;
(二)申请人本人及申请参与人必须亲自前往省中心业务受理大厅提出办理申请;
(三)申请委托提取公积金内转偿还公积金贷款业务后,申请人每月还需根据月还贷额及还贷账户存款情况,保证每月正常足额还款;
(四)选用工会担保(企业法人担保)、多人联保方式办理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如办理提前还本(部分提前还款)业务的,在办理首次冲还贷业务后,须签订《甘肃省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委托按年提取公积金内转偿还公积金贷款协议》,按照委托按年提取公积金内转偿还公积金贷款的规则执行。
(五)如申请人办理委托按年提取公积金内转偿还公积金贷款业务的,在贷款未还清的期间内,申请人不得办理其他情形的提取业务。
第三条 申请业务类型:分为委托提取公积金内转偿还公积金贷款和委托按年提取公积金内转偿还公积金贷款两种。
(一)提取公积金内转偿还公积金贷款业务
1.申请资料
(1)身份证明材料;
(2)《住房公积金(担保)借款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3)申请人所在单位开具《甘肃省住房资金管理中心提取申请书》。
(4)结婚证或夫妻双方在同一户口薄上的户籍证明(有申请参与人的需提供此要件)
2.办理程序
(1)申请人前往所在单位开具《甘肃省住房资金管理中心提取申请书》;
(2)申请人携带申请材料向省中心业务受理大厅提出“委托提取公积金内转偿还公积金贷款”申请,并填写《甘肃省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委托提取公积金内转偿还公积金贷款申请表》;
(3)省中心业务受理大厅根据申请人提供的材料对“委托提取公积金内转偿还公积金贷款”申请进行即时审核,并在系统中完成操作;
(4)省中心业务受理大厅向申请人及申请参与人返还《甘肃省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委托提取公积金内转偿还公积金贷款申请表》,由申请人或申请参与人交回单位做为单位记账凭证。
3.办理时间
每月1-18日的正常工作日,均可申请办理。根据账户余额,一年可多次申请办理。
4.办理规则
申请人须选择“月还款额不变,还款期限缩减(止贷期提前)”的方式,内转还贷后剩余本金余额重新计算剩余还款期限。
(二)委托按年提取公积金内转偿还公积金贷款业务
1.申请资料
(1)身份证明材料;
(2)《住房公积金(担保)借款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3)申请人所在单位开具《甘肃省住房资金管理中心提取申请书》;
(4)结婚证或夫妻双方在同一户口薄上的户籍证明(有申请参与人的需提供此要件)
2.办理程序
(1)申请人前往所在单位开具《甘肃省住房资金管理中心提取申请书》;
(2)申请人携带申请材料向省中心业务受理大厅提出“委托提取公积金内转偿还公积金贷款”申请,并填写《甘肃省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委托提取公积金内转偿还公积金贷款申请表》;
(3)省中心业务受理大厅根据申请人提供的材料对“按年提取还贷”申请进行即时审核;符合条件的,省中心业务受理大厅与申请人即时签订《甘肃省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委托按年提取公积金内转偿还公积金贷款协议》,并在系统中完成签约提取冲还贷业务操作,由系统每年自动在固定日期完成“委托按年提取公积金内转偿还公积金贷款”划转业务。
(4)省中心业务受理大厅向申请人及申请参与人返还《甘肃省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委托提取公积金内转偿还公积金贷款申请表》及《甘肃省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委托按年提取公积金内转偿还公积金贷款协议》,《甘肃省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委托提取公积金内转偿还公积金贷款申请表》由申请人或申请参与人交回单位做为单位记账凭证。
3.办理时间
申请人可在正常工作日提出委托按年提取公积金内转偿还公积金贷款业务申请,每年10月 9日(遇节假日顺延)由系统自动完成“委托按年提取公积金内转偿还公积金贷款”划转业务。
4.办理规则
(1)提取的公积金,不得大于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本金余额,且低于申请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按1000元的整数倍进行内转还贷。申请人须选择“月还款额不变,还款期限缩减(止贷期提前)”的方式,内转还贷后按剩余本金余额重新计算剩余还款期限。
(2)《甘肃省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委托按年提取公积金内转偿还公积金贷款协议》执行期间发生下列情况的,省中心有权暂停或终止其按年提取公积金内转偿还公积金贷款业务。
贷款本息已还清的;
申请人缴存账户已办理封存或转出省中心的;
国家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发生变化的;
④省中心认为不适合继续委托按年提取公积金内转偿还公积金贷款业务的其它情形。
(3)按年提取内转还贷委托暂停或终止的,省中心和承办银行不承担主动告知义务。申请人应经常查询了解自己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余额和还贷账户余额情况,贷款仍未还清的,须主动及时在其用于还贷的账户内备足资金,继续通过原约定的还款指定账户履行正常还贷义务,若发生逾期仍按《住房公积金借款合同》的约定条款承担违约责任。
(4)省中心业务受理大厅与申请人签订的《甘肃省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委托按年提取公积金内转偿还公积金贷款协议》,作为《住房公积金借款合同》的补充合同,与《住房公积金借款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5)协议有效期间,申请人约定的还款卡号、联系电话等变动,应在变动后及时到省中心业务受理大厅办理变更手续。
第四条 在省中心选用工会担保(企业法人担保)、多人联保方式办理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可向省中心提出办理提取公积金内转偿还公积金贷款业务。如办理提前还本(部分提前还款)业务的,在办理首次冲还贷业务后,须签订《甘肃省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委托按年提取公积金内转偿还公积金贷款协议》,按照委托按年提取公积金内转偿还公积金贷款的规则执行。
(一)申请资料
1.身份证明材料;
2.《住房公积金(担保)借款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3.申请人所在单位开具《甘肃省住房资金管理中心提取申请书》;
4.结婚证或夫妻双方在同一户口薄上的户籍证明(有申请参与人的需提供此要件)
(二)办理程序
1.申请人前往所在单位开具《甘肃省住房资金管理中心提取申请书》;
2.申请人携带申请材料向省中心业务受理大厅提出“委托提取公积金内转偿还公积金贷款”申请,并填写《甘肃省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委托提取公积金内转偿还公积金贷款申请表》;
3.省中心业务受理大厅根据申请人提供的材料对“按年提取还贷”申请进行即时审核,
办理提前结清业务的,直接在系统中完成操作;
办理提前还本(部分提前还款)业务的,在办理首次冲还贷业务后,省中心业务受理大厅与申请人签订《甘肃省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委托按年提取公积金内转偿还公积金贷款协议》,并在系统中完成签约提取冲还贷业务操作,由系统每年自动在固定日期完成“委托按年提取公积金内转偿还公积金贷款”划转业务。
4.省中心业务受理大厅向申请人及申请参与人返还《甘肃省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委托提取公积金内转偿还公积金贷款申请表》及《甘肃省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委托按年提取公积金内转偿还公积金贷款协议》,《甘肃省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委托提取公积金内转偿还公积金贷款申请表》由申请人或申请参与人交回单位做为单位记账凭证。
(三)办理时间
每月1-18日的正常工作日,均可申请办理。
第五条 本实施细则由甘肃省住房资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六条 本实施细则自2017年11月20日起执行。
附:1.甘肃省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委托提取公积金内转偿还公积金贷款申请表(通用版)
2.甘肃省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委托按年提取公积金内转偿还公积金贷款协议
3.甘肃省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委托提取公积金内转偿还公积金贷款G系统操作规范
2017年11月20日
甘肃省住房资金管理中心
委托提取公积金内转偿还公积金贷款申请表(通用版)
申请人 |
借款人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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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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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合同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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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业务类型 |
□全部结清 □提前还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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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银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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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担保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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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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缴存银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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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住房公积金账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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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提取金额 |
(大写): (小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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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参与人(配偶) |
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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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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缴存银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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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住房公积金账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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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提取金额 |
(大写): (小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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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 声 明 |
本人同意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内转偿还公积金贷款,并同意申请参与人提取公积金内转偿还本人公积金贷款。本人承诺遵守甘肃省住房资金管理中心提取内转还贷业务全部规则(如为提前还本业务的,选择“月还款额不变,还款期限缩减(止贷期提前)的方式,内转还贷后按剩余本金余额重新计算剩余还款期限)并保证所填内容及提供证明资料的真实、准确。
申请人(签名):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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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参与人 声 明 |
本人同意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内转偿还申请人 ,身份证号码 的公积金贷款。本人承诺遵守甘肃省住房资金管理中心提取内转还贷业务全部规则,并保证所填内容及提供证明资料的真实、准确。
申请参与人(签名):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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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 心 意 见 |
经办人: 审核人: (业务大厅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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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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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本申请表一式三份,申请人单位、申请参与人单位、省中心业务受理大厅各执一份。由申请人与申请参与人负责将本申请表返回单位,作为单位记账凭证。
甲方(委托人):借款人姓名: 身份证号:
乙方(受托人):甘肃省住房资金管理中心
住房公积金委托按年提取公积金内转偿还公积金贷款业务,是指在甘肃省住房资金管理中心(本协议中称之为“乙方”)已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借款人(本协议中称之为“甲方”)委托乙方每年规定的日期内从甲方或其配偶在省中心缴存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中提取内转偿还其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本金余额的业务。为明确双方的责任和义务,现根据委托人的申请,订立协议如下:
一、甲方自愿委托乙方按有关规定从甲方住房公积金账户的余额中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偿还借款人 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借款合同编号: 。公积金账户姓名:(借款人) 个人账号: 。
二、甲方委托乙方于每年 10 月 9 日(遇节假日顺延)按以下规则提取内转用以偿还乙方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提取内转金额不高于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本金余额,且小于申请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按1000元的整数倍提取内转偿还公积金贷款后月还款额不变,还款期限缩减,内转还贷后按剩余本金余额重新计算月还款额。签订本协议后,甲方保证每月还款日银行还款卡上余额不小于当月应归还个人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金额。
三、为确保甲方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按期归还,甲方应及时查询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缴存余额及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偿还等情况。如因甲方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余额和银行还款卡内余额都不足以偿还当月应还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本息合计额,而致扣款失败,则视作甲方贷款逾期,应承担违约责任。
四、甲方公积金缴存账户、还款卡号,联系电话等发生变化时,应及时向乙方申请办理信息变更。未及时办理信息变更而导致贷款逾期或公积金错误提取等责任由甲方承担。
六、甲方承诺同意委托按年提取公积金内转偿还公积金贷款业务全部规则。
七、乙方受甲方委托提取住房公积金内转偿还公积金贷款操作发生差错的,甲方有义务配合乙方按规定进行纠错。
八、遇国家法定贷款利率调整,甲方提前部分归还贷款或按照本协议按年提取公积金内转偿还公积金贷款造成还款计划发生变化时,甲方应及时查询调整后的还款额。
九、若遇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发生变化时,乙方可单方终止本协议,乙方不承担主动告知义务。
十、本协议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甲方还清贷款本息后本协议自动终止。
十一、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协议未尽事宜,按《甘肃省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住房公积金贷后业务操作规范(试行)》,《甘肃省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委托按年提取公积金内转偿还公积金贷款业务实施细则(暂行)》规定及《住房公积金(担保)借款合同》规定执行。
委托人(借款人签字): 受托人:甘肃省住房资金管理中心
借款人联系电话: 受托经办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